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监事;
(三)审议通过理事会提案;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本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八条 本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 本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为会员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决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三)根据本会工作需要,决定聘请或者解聘名誉职务、工作顾问和常年法律顾问;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置;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重大事项须无记名投票表决〗。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1/3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三、四、五、六、七、八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以上通过。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本会设监事3名,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选任制秘书长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或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长、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确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或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规则和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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