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会员均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凡承认本章程的持有工商经营执照从事陶瓷或相关的生产经营企业,有本会五家正式会员的联名推荐,经申请批准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申请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办理登记,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享有维护会员权益的权利;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积极支持和参与本会的各项有关活动;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维护本会良好形象;
(四)按规定准时缴交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20000元;
(二)常务副会长每年交纳会费8000元;
(三)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6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4000元;
(五)一般会员(含监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2000元。
会费应当在每年7月底前派人一次性自觉缴交本会秘书处,对不按照要求缴交会费的单位,秘书处必须上报常务理事会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会员无能力缴纳会费的,可向本会提交减免会费申请,经批准可予减免。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范围内的业务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累计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有关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不再享有会员的一切权利 。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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