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古巷营业部经理苏贵鑫对保险的有关内容作了详细介绍。
一、保险责任
(一) 死亡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及第三者在保险单载明的场所内从事生产、储存、经营等活动过程中,因遭受下列生产安全事故导致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1、火灾;2、爆炸;3、渗漏;4、电气事故;5、其他生产安全事故。
(二) 伤残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第三者在保险单载明的场所内从事生产、储存、经营等活动过程中,因下列原因导致伤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伤残程度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1、火灾;2、爆炸;3、渗漏;4、电气事故。
其他原因导致伤残的不属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三) 救援责任:是指发生安全责任生产事故用于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费用等。
二、保险责任限额及保险费收取方式:
(一)、陶瓷行业
小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项目及限额 |
保险方案 |
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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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责任 |
每人死亡限额 |
本厂人员 |
60万元 |
以企业梭式窑、隧道窑数计算,梭式窑收费标准为3000元/套,隧道窑、电窑为1000元/套,但每个企业的最低收费标准为不低于7000元。 |
外来人员 |
3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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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及累计事故赔偿限额 |
15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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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伤残责任 |
附加每人伤残限额 |
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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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及累计事故伤残责任限额 |
1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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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援费用 |
每次及累计事故救援费用限额 |
10万元 |
(二)、其他普通行业
小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项目及限额 |
保险方案 |
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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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责任 |
每人死亡限额 |
本厂人员 |
60万元 |
按企业员工人数和锅炉数计算,企业工人在50人以下的保险费3500元,50-200人的4500元,200人以上的5500元,有使用锅炉的每套锅炉加收2000元。 |
外来人员 |
3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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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及累计事故赔偿限额 |
1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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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伤残责任 |
附加每人伤残限额 |
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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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及累计事故伤残责任限额 |
5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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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援费用 |
每次及累计事故救援费用限额 |
10万元 |
三、赔偿处理:
发生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对于被保险人对其从业人员及第三者死亡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 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按实际损失的80%赔偿,其中对每人死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人死亡责任限额;
(二) 如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人数和窑炉数、锅炉数多于投保时人数或窑炉数、锅炉数,保险人按投保人数或窑炉数、锅炉数与实际人数或窑炉数、锅炉数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四、投保所需材料
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核准通知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以上证件为复印件)。
五、联系人:苏贵鑫(古巷营销部经理)
联系方式:13502626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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